5月27日,我市召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新闻发布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重庆已纳入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6月1日起 重庆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全市通办”

第1眼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间,暂时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调整为“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并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这次试点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试点期限为2年(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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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二)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三)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不能由其他人代办。为提高“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机关提前核实当事人信息,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我市已开通网上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建议当事人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和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为确保这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前期已做好系列准备:

一是开发建设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部市数据交换核对机制,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部市数据交换和核查比对;

二是通过收集整理、审查核对、数据录入、案卷归档等措施,基本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现存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和纸质档案电子化,并与法院、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

三是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配备运用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智能化设备,使婚姻登记更加便捷、准确。

四是开展婚姻登记人员培训,确保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据介绍,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应有之义。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穆黎一编辑吴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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