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张磊)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4月30日开始,太原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支付物业费将不能再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交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金字(2025)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首先,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而在此之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6元(太原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即,提取额≤面积×1.6×12。
其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